所谓“《营业执照》持牌人”,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简单来说,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需要法人代表去承担责任的,不存在免责的情况。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况是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上没有持牌人这个概念,如果你指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话,那么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1。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栏上是你的名字,一般情况下你法定代表人。也有不一样的时候,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营业执照上还没有变更。
2。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即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正当的商业活动或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而法定代表人只对从事违法行为或以自己名义从事的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