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没给员工买保险。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社保,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离职的话,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有缴纳社保,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劳动合同的特别解除权,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在离职的一年内,员工可以选择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益,这得由劳动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