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种谷物之田)和桑田:
露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后把田地还给政府。
桑田:给男人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政府,也可以买卖。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70岁或身死后须将回归还官府。
露田只能种植谷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