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费用都计入开办费,还需要做结转吗,要不要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急

2024-12-14 1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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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并记入当期损益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办费

回答2:

新准则规定,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并记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月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这样开办费就能参与利润表计算,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一栏列示。

不过,新会计准则是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其他企业可执行新准则,也可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将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投产后再一次性摊入当期损益。
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在负债表资产上作为资产列示,且不对利润表有影响,即不参与利润计算。

目前税法对这块儿没有具体要求,执行哪种会计制度都可以。如果开办费跨年度,执行新准则可减少当年纳税(所得税),但不是减少了纳税总额,只是扣除费用前提,属于时间性差异。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核算方式。

回答3:

新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在生产经营开始当月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月管理费用-开办费,筹建期间需要做报表,要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回答4:

新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月管理费用-开办费,月末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要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