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后原告陈述书怎么写

2024-11-30 19: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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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

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

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扩展资料:

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巴南区法院发现个别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阶段的处理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对最后陈述放任自流,让当事人把所有的话都说完;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对最后陈述省略不提等。

针对以上问题,巴南区法院要求民商事审判人员从三个方面正确引导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一是提高认识,把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审理阶段。各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具有综合性述说、辩论、评议的特点,对整个庭审活动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二是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的诉讼权利。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的诉讼权利,并说明陈述最后意见的内容,以便当事人有充分准备地参加庭审活动。

三是规范审判中的引导用语,使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的庭审阶段更加明确、有序。在各个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时,审判人员应针对陈述内容的层次,结合各个当事人语言表达能力的不同情况适时地进行启发引导。

对不符合要求或重复的陈述,应予制止。同时,书记员应把各方当事人陈述的最后意见详细记入庭审笔录,以备考证。

回答2: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回答3:

一般没有这个书面的东西,就是明确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就行,如果和诉状没变化,就说坚持诉讼请求。

回答4:

按开庭时说的写,开庭时没有说的补上去就可以了。实在不懂的,可以到当地找个律师帮你代书。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