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0年前的欠条是否被逼姑且不论,刑法过了20年都不再追究了何况是一民事借贷。法院不会受理了。算你拣着了。法院不受理还谈什么效应。!
什么样的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