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的生育险报销是按照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根据《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按病种付费,具体付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扩展资料:
《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市政府——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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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900元;
2、分娩住院:顺产3200元,剖宫产4500元;
3、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
(1)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400元;
(2)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7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900元;
(4)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2800元。
扬州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
(2)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
(3)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
报销材料
必备材料: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结婚证、生殖服务证、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费用票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选择材料:
1、失业女职工:《就业登记证》;
2、男职工:其配偶的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劳资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初审:承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核实材料,材料不齐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3、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复核:科室负责人符合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享受待遇;
5、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6、拨付:受理成功的于当月25日后至基金管理科领取款项,材料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每月1-20日受理,当月25日后领取待遇
办理费用:不收费
报销地点:
扬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