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零行动”的文件:是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工作范围就是对三个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需要说明的是:民政部门的安置工作,并不能保证单位的预后,至于“事业编制,单位领导成立公司,把我们退伍军人从事业编制改成企业编制,让我们鉴劳动合同不鉴劳动合同的单位领导说不给发工资,强行逼员工鉴事业编制改企业合同把我们退伍人变成企业”,那是单位的市场经济行为,并不在民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对于退伍后已经有民政部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如果你在此用人单位工作已经超过三年的,那么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你就不在其工作的范围之内了。如果你在此用人单位工作不到三年就因为单位破产而失业的,那么就可以直接退回到民政局安置办重新安置工作。因为民政部门对于依据法规,对于具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军人,除了安置单位以外,还有确保其在该单位稳定三年工作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这是民政部门的日常工作和责任之一,与“清零行动”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