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上述兼职人员与公司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管理关系,那么为公司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范畴;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公司工作,那么所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范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