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那些内容?

2024-12-28 1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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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客观违法,主观有责。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4、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5、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回答2:

我国犯罪论体系目前通说是与苏俄基本相似的四要件。随着精通外文、业内专家的德日译著(文)传入内地,由此引发了学术敏感且期待求变、创新的新一代学者关注,突出者有北大陈兴良、清华张明楷等。新世纪以来,刑法理论界产生了"维持论"、"微调论"和"重构论"的争议。仅新理论,就有"罪体(含罪量)一罪责"(陈兴良)和"客观/阻却一主观/阻却"(张明楷)等不同学说。难以理解的是:陈为何一开始不把"罪量"置于"罪体"中,因为必竟"体"中有"量";此外,罪体与四要件有何区别?罪责、罪体关联与罪责附随四要件之后,除了"讲法“有区别,实操有何不同?难道符合四要件无需追责?张一直支持"违法与责任是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而且视"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实体"(确切地说应该是"实质"而非"实体",相对而言,实体是构成要件)。那么,为何以”客观一主观“(也许本人受不同版本误导)而不以"违法(符合/阻却)一可责(符合/阻却)"构建体系?我乐见明楷先生构建后一新体系。就评价结论而言,二阶足矣,构成要件符合性也作一阶纯属多余,不论其他,仅形式判断、实质判断理论上可分、实际上不可为一条即能说明。不过,此后表述时,"构成要件符合性“应改为"违法(要件)符合性"或"责任(要件)符合性"。

回答3:

我国刑法两阶层体系包括主观层次和客观层次。

主观层次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无罪过事件,同时还包括主观阻确事由,包括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以及违法认识可能性。

客观阶层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因果关系以及危害结果,同时包括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扩展资料

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3、我国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4、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的最低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独立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独立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以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7、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