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受水害威胁的地点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3.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地点,要合理设计各类防水煤柱。
4.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5.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
6.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7.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8.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10.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11.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12.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
13.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