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因因多次偷窃被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五日,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24-12-12 03: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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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行政拘留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行政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撤销的话:主要原因在于派出所不是行政主体,没有权力做出拘留5日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当是县级公安局作出。

回答2:

因为派出所无权作出除警告、伍佰元以下罚款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无权决定治安拘留五日,因此法院直接撤销该决定。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回答4: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回答5:

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根本原因在于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超出了派出所的法定权力,即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只能作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主体。结合《行政诉讼法》,属超越职权,因此必须撤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