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介绍的是合法的工作,拿佣金属于中介费,介绍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合法的。但如果介绍的是违法的工作,介绍人也是违法的。如果是偶尔帮人找工作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收取劳务报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以帮助找工作收取报酬为职业,那么就属于经营行为,必需办理《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证照,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