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2024-12-29 2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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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提交以上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

4.发证

(1)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

(2)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回答2:

法律分析:离婚证补办一般要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3、审查:审查核实上述资料。4、登记:双方书写声明,签名,填写《补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发证: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