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流程:
首先,组织评定。实行当面评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评定等等。
(一)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评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评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评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二)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评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评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缴交评定费;
评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评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 安排评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评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尙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评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组织评定
1、实行当面评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评定,被评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评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评定组专家参加,评定结果由3位评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评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评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评定结果
1、评定结果在评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单位、被评定人本人领龋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评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重新评定
1、申请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评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评定。省劳鉴委的评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复查评定:
自劳动能力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评定。
注意事项 :
1、以上事项请在上午前办理,下午安排评定工作及处理内部业务,恕不对外接待。
2、有关工伤待遇等问题请向医疗工伤处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咨询。
3、办理残疾证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请向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咨询。
您参考如下法条
【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其评定的国家标准是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伤残国标》)
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二、委托评估的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三、伤残评定机构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
四、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或(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4)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受伤后,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可以在治疗终结3个月后由交警部门委托做伤残鉴定,也可以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在通知诉讼当事人的前提下,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依据的材料是病人的病例、X光片等必要资料,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作出的。
找一家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有法医鉴定资质,便可以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