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目前,我国已设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不断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新的制度供给、经验方法和实践模式。“十四五”时期将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阶段,这要求我们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拥抱经济全球化,通过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尤其是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为龙头,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为此,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应重点围绕制度型开放示范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示范区等进行谋篇布局。
法律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