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有自首情节的可减轻处罚,即可在三年以下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判有期徒刑。据犯罪人的年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等等,和悔罪表现。,酌情减刑。
无罪,法律就是对利益的保护,为保护法益才打击犯罪。但法律不禁止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只要构成正当防卫,未超必要限度是不会受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酒后驾车回家,孰料途中与人发生争执,在酒精作用与愤怒下失手致人死亡,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8月16日,马某甲酒后驾车行至门源县第一中学附近时,马某驾驶车辆从后面驶来,坐在车上的王某(殁年29周岁)、马某乙等人以马某甲的车在前面左右摇晃不让车为由,将马某甲的车逼停在道路中间,先后下车将马某甲拉下车围在中间拳乱脚踢,马某甲爬到车门处。
从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内取了一把单刃木质刀柄的刀子,对正在殴打他的王某、马某乙等人乱挥,致王某腹部和颈部被刺伤,马某乙右腿根部被戳伤。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及上腹部,致右侧颈外静脉血管破裂,肝实质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事发后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为制止王某等人正在实施的殴打,持刀将王某、马某乙刺伤,其中造成王某大出血而死亡。
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甲及时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公诉机关对参与寻衅滋事的马某乙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马某乙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不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