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如果是在结婚前房子的首付一级贷款都是由自己承担的话,那么女方的要求是有点过分的,但是如果首付是自己出的,但是在结婚之后对方也愿意一起承担房贷的话,那么加上女友的名字更多的是给对方的一种安全感。因为对于女生来讲,房产证上加上名次是代表着对方对自己的认可。
对于女生来讲,房产证上是否加名字,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男方对自己的,唉,如果这个男生真心爱女生的话,在房产证上肯定会加上对方的名字,因为他们觉得加上对方的名字给予的是一种安全感,也能够让对方不要想太多。但也不排除一些女生要求在结婚前把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是属于为了保护自己以后的权益,毕竟不是所有的女生都把爱情看得更重,也会有一些为了现实中的利益而折服。但如果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就属于个人财产,在结婚前女方的要求是不正确的,毕竟那是属于个人财产,而且对方完全没有付出一点金钱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换成其他人也很难接受的。所以加名字之前也要考虑自己是否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要求是否过分。
其实在我看来,房产证上加不加名字其实都不重要,特别是对于婚前的房产,这我更是不会去要求加名字的,因为本身是对方出钱购买的,而自己只是居住而已,并没有付出一定的报酬,如果加名字的话,相当于自己没有做任何事情就能够拥有房子的一部分财产,这也会让我自己觉得过意不去,但是如果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子,对方理应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不加的话总会觉得没有安全感,而且也会质疑对方对自己的情感。但如果是两个真心相爱的人,是不会在这样的问题上纠结和有矛盾的,因为写不写自己的名字其实都无所谓。因为两个人是想要过一辈子的。
如果,女方已经对男方产生信赖,将把自己未来的一生托付给对方。男方为了进一步保障女方日后的生活居住条件,将把自己名下的房子或者父母赠与给自己的房产上增加女方姓名的,属于财产赠予,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姓名的那一刻起,该房产就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二人婚后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但如果,男方完全不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性,仅对女方单一方面的外在美产生好感而决议结婚的,建议在房产证上加对方姓名之前,做以下两件事项当中的任意一件事。当然,婚后双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最好。就算是双方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异了,男方也应当能保住自己的合法财产。
1、跟自己的父母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并且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借款合同内容中一定要注明:债务人(子女)在离婚时不偿还债权人(父母)债务的,将不动产作为抵偿债权人的债务。
2、到房管局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将新婚房屋设立父母的永久居住权。这样的话,就算是夫妻双方日后离婚了,只要父母健在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就存在,女方对这套房产还是无权处置。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女方根本就没有花太多的金钱,而且这个时候也显得女生特别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