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独吞财产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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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独吞财产被拘案例:
为了达到不与合伙人共享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目的,违法嫌疑人李某谎称17万元现金被抢,并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以此迷惑合伙人。接到报警的城关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开展工作,最终查实并依法做出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治安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2月6日晚7时许,城关公安分局青白石派出所、刑警六大队先后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位于城关区青白石上坪村的一处住宅外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件,受害人李某在租住的房间门口被两名“嫌疑男子”按住头部殴打后抢走装有17万元现金的背包。
由于“案情”重大,接到处警指令后,包括合成作战室、刑警六大队、刑警直属大队及青白石派出所共计40余名警力被分成了4个小组分别进行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等工作。经过数小时的调查、研判和案情分析,
办案人员陆续发现了很多疑点,在对“受害人”李某反复询问现金被抢的细节时,李某的回答也逐渐不能自圆其说。为了彻底弄清案情真相,办案人员将李某带至青白石派出所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耐心的法制教育,违法嫌疑人李某最终放下侥幸心理,交代了其不想将收到的账款分享给其他合伙人而自己用拳头打破脸部并报假警的违法事实。
记者从青白石派出所了解到,李某今年28岁,初中文化程度,此前在其父亲开办的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后因物流公司与其他几家物流公司合伙共同创业,李某遂成了专职收款人员。据李某交代,此次谎报假案也是因为自己觉得其他合伙人做得不如他们好,所以不想共享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每日甘肃-为独吞17万元账款 兰州一物流公司合伙人谎报抢劫案
主要看你的合伙人是以什么形式“独吞”的财产,如果是以合法的渠道转移的财产就很难说他违法。只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用不法手段,挪用或转移才能算违法。
违反合伙制度,构不成刑事犯罪。
不但违法,而且犯罪,可以告他
如果有合同。有证据。他就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