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在评论民粹派经济学家对俄国资本主义发展问题的研究时指出: “我们有人往往把‘俄国资本主义的命运’问题的实质描绘成这样:似乎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速度如何(即资本主义如何迅速地发展?)的问题。其实,具有展重要意义的是究竟如何和从何而来(即俄国资本主义前的经济制度如何?)的问题。民粹派经济学最主要的错误,正是对这两个问题作了不正确的回答。”( 《列宁全集》第3卷, 《俄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39页)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缓慢、曲折与中国封建经济的长期延续是原因相通的。多年来学术界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很多中肯的见解。近几年讨论进一步深入,不少人注重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分析,以揭示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矛盾和特征,阐明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本文亦意在于此,愿借助前人研究成果,依据笔者粗略的分析,说明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特征以及它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一
马克思指出: “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的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出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一-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资本论》第3卷,第891—892页)毫无疑问,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只有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概括为指导,从中国封建社会的事实出发,同时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封建制度的比较研究中,通过对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分析才可以阐明。这里既不应该从个别的原理出发,也不能用简单的现象比较代替对本质的分析,更不能用比附代替比较,硬造出一个世界“中心”,逼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去就“范”。诸如中国未完成封建化,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万劫不复、存在一个“超稳定结构”,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不可能分解出资本主义因素,中国资本主义“外铄”论,这类讨论大体都与上面所说的简单化的研究方法有关,是背离中国社会实际和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
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领主制经济阶段,约从西周至春秋末期,第二个阶段是地主制经济阶段,自战国时期至清代,这一阶段以唐代中叶为界又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贵族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带有较多的农奴制残余,后期才是比较典型的成熟形态的地主制经济。中国区别于欧洲等地封建国家的主要是这第二阶段。一般封建国家或者是没有经历过这一发展阶段(如德国和俄国),或者是这一阶段与资本主义关系同时(也可能略有先后)产生于领主制经济的崩溃时期,因而未有充分发展即逐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排斥和取代(英国、法国可算作这类国家的典型),经历最长的也不过三百年左右。只有中国这一阶段延续了两千多年,由于没有新的生产方式的排斥而得到充分的发展,取得了典型的独立的形态。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一阶段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
在封建经济形态下,农业是社会主要生产部门,这样土地制度当然就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要素。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土地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并存,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在第二阶段前期,贵族地主所有制、庶族地主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并立,贵族地主所育制占有相对优势,作为地主所有制补充的国家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也还具有一定的规模;后期地主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虽仍然并立,但国有土地相对减少,自耕农大批转化为佃农,地主所有制占有绝对优势。
(二)由于土地制度的多样性,地权的分散和流动具备了条件,在相当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另一方面,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缺乏严格的等级结构(愈到后期愈是如此),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身份可以变动不居,以土地作为社会财富和阶级身份的主要标志。上述两点使得地租、利润、利息结合在一起,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经济纽带,加剧土地兼并,促进了小农经济的破产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三)国家和地主一般不直接经营农业,而是将土地租予小佃农分散经营。中国佃农较领主制下的农奴具有相对的自由(当然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且愈在前期这种依附关系愈为严重),但佃农与土地的结合不稳定,经济上缺乏保障,处于竞争之中,这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地主剥削的残酷性,土地剩余生产物的地租化与赋税化强化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统治,使得小农经济地位日益恶化,分散经营的小农业基本上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结构。
土地制度多样性和土地经营分散性的必然结果就是,中国封建地主所有制不可能形成领主经济制下那种完整的庄园经济体系,一家一户进行个体生产的小农不仅生产自己所需的农产品,而且也生产日常所需的一部分工业品,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经济的细胞组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中国小农经济农工结合体的基本特征是“耕织结合",自给范围主要限于吃穿,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的供给要依赖交换和市场,而封建地主占有的剩余劳动主要是谷物地租,极少工业品和农产品制品,其消费更要依赖市场,如果再考虑到纺织品原料及区域性产品生产的地理条件限制,那么这种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就更为明显了。因此,作为封建地主制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得到存在和高度发展,与此同时,以分散狭小但基数极大的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业、特别是转运贸易也得到了繁荣与发展,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失去纯粹形态以后的特有现象。当然,这种与地主经济伴生的商品经济是寄生在自然经济的躯壳内发展的,它的独立性很有限度,始终保持着对于封建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不过,商品经济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分工扩大和交换扩大的产物。较领主经济制代表着更高劳动生产力的地主经济制使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发生变异,需要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作为它的补充,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互为依存,二者相反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经济基础。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国家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指出, “全国性的分工和国内交换的多样性”, “正是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和统一的法律的唯一可能的基础”。 (《革命的西班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462页)以往关于中国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制度的讨论,或言地主经济是其基础,或言小农经济是其基础(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或从二者的结合上加以论证,总之都一致认为自然经济是中央集权国家的措础,而忽视商品经济发展对其形成的作用,甚至削足适履,否认商品经济对于自然经济的区别,把它们等同起来。一定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总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世界历史的发展已经证实,在以领主经济制为特征的比较纯粹的自然经济形态下,是不可能产生中央集权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如欧洲奴隶制时代一度繁盛过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到了中世纪的封建自然经济时代便不复存在了,查理大帝企图在领主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法兰克王国建立君主集权制度,但他不曾成功,拜占庭帝国在封建领主制确立以后,其中央集权制度也就逐渐消亡了,亚洲的日本竭力仿效汉制,但历经一千余年也未能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再如中国封建社会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贵族地主领主化而导致中央集权制度几番衰落的史实,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前期和后期因地主经济成熟程度和商品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而显示出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发展水平和稳固程度的差别,这些都是明显的例子。
本文不拟探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这里我们只着重说明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以及它对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古代国家是可以具备某种经济职能的。(参阅《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恩全集》第9卷,第143页)根据马克思对“古代东方”国家职能的论述,当然中国和印度等国家不同,并不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才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中国中央集权国家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地主经济和与此相联系的商品经济较高程度发展的基础上的,它正是封建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较为发达的生产力和广泛的社会经济联系使得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具有较印度等国家更为完备和发达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并不如同印度等国家那样出于对共同灌溉的需要仅仅从事公共水利工程,固然中国封建国家也大规模地从事水利工程的建设,而且还从事交通和国防等公共工程的建设,但这些还不是其经济职能的主要部分。中国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事水利、交通、国防等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二,通过赋税和各项经济政策干预社会的再生产;第三,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
关于第一点,此乃中央集权国家顺理成章之举,勿须赘述,只是应该强调,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它在整个国家支出巾所占比煎相当可观,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极为重要的。二、三两点是相互关联的。马克思说过, “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商业都会促进那些为了增加生产者(这里是指产品所有者)的享受或贮藏货币而要进入交换的剩余产品的生产;因此,商业使生产越来越具有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性质”,“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资本论》第3卷,第364,371页)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社会分工的扩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促进了地主经济的繁荣,但作为封建地主经济补充的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的发展在客观上又是对自然经济的否定,它的过度发展必然会危及租佃制地主经济的基础,动摇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根本,这是地主阶级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通过赋税和各项经济政策干预社会再生产,力图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求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根本。历代王朝都以“重农抑商”、“强本抑末”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中心,力言奖励农桑耕织,并以重征商税、限制商人经营活动、贬低商人社会地位等手段抑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它对小农经济的瓦解作用。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的体现,这种经济力不是封建国家的某种经济政策就可以任意抑制其发展的,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便是历史发展的真实写照。正是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这一矛盾运动中,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第三种经济职能得到了高度发展。
官营手工业早在领主制的周代就已经以与农奴制相对应的工奴制形式而存在,其时主要生产封建贵族需用品和军用品,是自然经济的典型形态。及至汉代,官背手工业出现了重要的变化,生产活动不再限于非营利性的自用工业品和军用品的生产,逐渐扩建到了赢利性的关系到图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如制盐、冶铁及其他矿业、货币铸造、造船等,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生产组织也越来越严密。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垄断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其意一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集权国家的经济力量,二在抑制商品生产的发展,巩固租佃制的地主经济,而后者是更为重要的。正如《盐铁论》所载; “今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明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面、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与此同时,封建国家的经济活动也扩展到商业领域,国家设立了均输、平准、常平仓等商业机构,凭借其强人的经济力量以及超经济的政治力量建立起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商业网,对一些重要商品实行专卖制度,在棚当程度上保持了对流通和市场的控制,并获得巨额赢利。由此可见,封建国家“重农抑商”、“强本抑末”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有区别的,它们抑制的只是民间工商业,而官营工商业的发展是完全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扬此抑彼,彼消此长,总为巩固地主经济的统治地位也。
封建政权直接从事工商活动这一经济职能在唐宋及以后各代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内部分工和生产技术都达到很高的程度,构成了中国封建经济繁荣的一个重要方面。官营工商业从本质上说不是一种商品经济,但它在某些方面具有商品经济的外在特征,官营工商业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经济结构演变的产物,是一种变态的自然经济,或者说是一种特姝的混台型经济。官营工业的发展,限制了民间手工业特别是城市手工业的市场,阻断了商业资,小阳产业的转化;同时官营商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地主经济对城乡手工业的控制,抑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削弱其对小农经济的瓦解作用,使其不得不依附于地主经济。官营工商业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的缓冲结构,作为一种经济力,进一步强化了地主经济制的经济基础,也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因此,官营工商业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他和作用是决不可以忽视的。
中国封建社会解体的主要原因要从《鸦片战争》说起。从《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连续遭到列强的攻击,慈禧太后的威胁,皇帝的懦弱无能先后签定了中英《南京条约》、中英法的《北京条约》、中俄的《瑗珲条约》《北京条约》《勘分西北界约记》《伊犁条约》、中英《望厦脱羽》、中日《马关条约》、八国连军《辛丑条约》等条约,中国的封建社会逐步的解体。
新的生产方式要求新的生产关系,纯粹是受到利益的驱动。
生产力的发展已不适应封建的生产关系.
本质原因是生产关系适应不了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