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社保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内缴纳的,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过了时间,就不能补缴。实践中的情况,社保一般是可以补缴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其补缴。 一般情况下,补缴社保能否实施,我们要根据所在的城市根据情况具体来实施。 比如说有的城市为了限制买房,他对一部分人的补缴完全进行了限定的。所以具体的内容我们要当地的社保局进行咨询,以社保局的回复为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帮助。
这个是可以补交的嗯,家庭困难不是主要的因素,单位的历史因问题,只要能有单位的证明,可以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社保补交的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由于个人的家庭困难.和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的欠交的社保能补交吗.个人原因导致的现在是不能补交的了单位没有交的要找单位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