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