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了,又回到原单位可以在开户吗?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了,又回到原单位可以在开户吗
2024-12-20 12:59:0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住房公积金销户已经提取了,现在又回到原单位的话,可以重新缴纳公积金,重新开户。
提取公积金。
平常咱们工作中单位都缴纳一部分的的住房公积金,也有一些已经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朋友,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少则也有上万元,多则可能都有十几万元,一些朋友咨询到,自己交了那么多年的公积金,现在急用钱应该怎么提取出来,或者是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那,因为每个地方公积金的支取方式是不一样的,这里就给大家一块来介绍一些公积金支取的方法,也希望能给有需要的朋友起到一些参考的作用。

第一,购房提取,这种需求提取公积金是理所应当的,毕竟我们缴纳公积金的用途就是为了以后买房子用,所以咱们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就可以了。

第二,购房贷款提取,如果自己有正在偿还的房贷,无论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的组合贷款,按照规定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进行还贷,这个前提条件是我们没有绑定公积金还款,比如朋友小周,他每个月公积金缴纳一千多元,在每年的一月份,基本上都是在春节前,小周都会去公积金中心申请把自己上一年的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偿还房贷。

第三,租房提取公积金,目前有很多城市都有这样的政策,咱们可以拿租房合同支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但是支取公积金的金额不可以超过自己一年的房租费用,如果是想全部支取自己的公积金的话,目前仅靠租房这种方式提取是行不通的。

第四,房屋装修的提取,利用房子装修或者是老房子改造这样的方式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般是需要提供自己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委托合同,以及其它的必要材料,比如公积金支取单等,办理时所需要的证明,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会告诉我们。

第五,法院判决提取公积金,这种提取方式一般是很难遇到,比如说你自己欠了别人的钱,一直没有归还,别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将你公积金账户中的钱直接转移到别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变相的提取公积金,这种方式虽然说是理论上的一种方法,但是真正实施起来,手续也是相当的繁琐的。

另外,销户提取,离职,退休,出国定居以及户口迁移等方式都可以提取公积金,所以,这些方法基本上涵盖了我们生活中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果是我们需要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话,先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一下,看看自己如何提取公积金才是最妥当的。

回答2:

公积金销户后是能再办理开户的,职工销户后若符合缴存条件的可再次设立账户缴存,由新单位专办员为您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公积金账号不变,会有新的公积金联名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