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加上其60%与销售额的千分之五的差额(如果60%小于销售额的千分之五则为零)之和,做为调增应税所得额予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按此规定,首先,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是一定要做调增。然后再比较可扣除的那部分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差额,当60%小于千分之五时,则只要调40%就行了,当其大于千分之五时,大于部分也要做调增。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指标: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且不超过账面金额的60%,计算时应该用营业收入*0.5%与账面金额*60%进行比较,以小的为扣除限额,调增金额为账面金额-扣除限额。按照你给的数据,你的营业收入应该为3,181,526.00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就是说按照账面上实际列支的招待费,乘以60%,是允许扣除的金额,但是如果超过了销售收入的5‰,就按照销售收入的5‰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