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决有权申请再审吗

2024-11-30 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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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决的,有权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申诉的种类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

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申诉

回答2: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再审!

  1、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24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4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上述法条中的当事人,具体包含哪些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有请求抗诉权而无上诉权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同样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同等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不足,最突出的就是上诉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而且对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然而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新旧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的裁判,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被害人追诉犯罪,但是其往往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代表被害人具有的某些个性特征和能由个人处分的具体利益;而且检察机关只有在裁判确有错误和其他法定理由时,才提起抗诉。由于多种原因,在实践中,由被害人申请引起抗诉的寥寥无几。

  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破坏了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有权利必有救济”,上诉权作为对不服一审裁判时启动二审的途径,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决定了上诉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上诉权的诉权是不完整的,破坏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是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应的。还应看到的是,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与申诉权是相矛盾的,试想,被害人在判决未生效是只享有请求抗诉权,生效后却享有申诉权,并导致再审,仅仅是判决生效与否,权利差别如此之大,不是自相矛盾吗?

  

回答3: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决的,有权申请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称为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回答4:

被害人无权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院、法院申诉控告,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由法院自行决定再审

回答5:

可以申诉控告,找上一级法院,或者去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