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1-12月份是分期预交,是一致的,但是年终所得税会算时不一致即需要在年终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请注意第三条: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二者不一样,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销售收入*10%,按这个数*25%预交,<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是会计利润,此时通常是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