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证明的不是你添错名称的两家公司,而是由你添错的被背书人下面签章的背书人来出证明。二、如果收到证明后办托收的日期超过承兑到期日十天,公司出具说明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