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8]2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5000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1、企业离休干部:根据省委办公厅鄂办发[2006]67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待遇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具体标准丧葬费为3个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
2、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为3个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为10个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关于火化问题: 根据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9]9号文)规定: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把关,依据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