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无偿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国税发〔2009〕2号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从这一个文件上来看,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包括资金融通),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可以商量的。但是资金融通也涉及利息所得的营业税,如果双方之前有统借统贷协议,不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可以不用交营业税。
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遵循“无偿不征税”原则,但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有专门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从税法原理来说,《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而《税收征管法》则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因此,在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调整上应以《税收征管法》规定来规范。但是,《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调整规范的是利率偏低情况,若对无息利率的税务处理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很值得商榷。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故 B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尽管B公司没有取得任何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该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由于一方在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总体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按此规定,如确认B公司利息收入的同时势必要确认A公司的利息支出,在双方所得税率相同,无其他优惠政策等情况下,双方的税负是相等的,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不作调整。
“企业日常零售给个人的,都是不含税的价格,比如100元”是不是没有开 票啊?虽然没有开票,按不含税价格销售的,但是增值税是不能免的,相当于降价销售了, 增值税计税金额=100÷(1+增值税税率)=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7%,主营业务收入=100÷(1+17%)=85.47 销项税额=85.47×17%=14.53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主营业务收入=100÷(1+3%)=97.09 应纳增值税额=97.09×3%=2.9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增值税。(手机百度『百度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