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有点疑问,麻烦各位大大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啦

2024-11-28 07:19:3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犯罪中止的三个构成要件:就是时间性、自动性和彻底性。首先就是时间性,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犯罪已经形成了中止以外停止状态——即犯罪如果已经既遂或者未遂,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中止了。
在这个案子中,乙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将毒药交给甲便已经实行终了),但是由于乙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晚上打开药一看,觉得药有问题,就把药扔掉了,这个情况是乙意志以外的),这个时候乙便已经构成犯罪未遂了。所以,怎么可能构成未遂之后再构成中止呢?因而对于乙,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这个案子的原理,同开枪之后没打中,而放弃开第二枪的行为为什么不是犯罪中止是一个道理。
不过有的学者,特别是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学者,他们的观点是上述行为是可以构成中止的,这是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不过我并不是很赞同他们的观点。

回答2:

能达目的而不为是中止,想达到目的受客观环境制约却不可能达成是未遂。一个刑事事件只有一个停止形态,因此甲把药扔了以后,就成立了未遂。不可能再达成后面的中止了。

回答3: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在本案中,乙只是打电话给甲说其给的要有毒,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比如亲自到甲家中将毒药要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甲吃下毒药,所以从理论上来讲,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其属于犯罪未遂,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4:

因为没发生犯罪后果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原因,而是非行为人原因,即客观因素.

回答5:

前面三人回答的都挺不错。其实这里的区分标准很简单,就是中止行为起到没起到中止作用。题目中显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