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定将公司的机密外泄要负法律责任。举列:
11号“蛀虫”:浙江玉环华生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岩生
被蛀蚀者:贵州遵义某公司
被控理由:泄露商业秘密
后果:2004年10月28日,法院判处浙江玉环华生机械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并判罚被告人朱岩生、邹庆1万元和5000元。
12号“蛀虫”:原飞博创(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黄晓雷
被蛀蚀者:飞博创(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控理由:泄露商业秘密
后果:2004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3号“蛀虫”: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陈吉顺
被蛀蚀者:杭州桐庐共风公司
被控理由:泄露商业秘密
后果:2004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海远悦公司罚金10万元,陈吉顺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类型多种多样,由于一些企业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或手段,加上此种行为具有难防范、难举证的特点,企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一方面可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另一方面也是这些信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对电脑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
2、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及可接触人员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3、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4、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规定这些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但企业对员工要进行适当的补偿。
5、在联营、加工、技术转让和企业并购协议中,签订保密条款,以及签订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协议,对在评价、论证和谈判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6、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企业应积极行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未交和欠费未报销是两个事实,如果未做其他说明或处理,两者均不表明放弃了追偿的权利。即,双方都有追偿权,员工可以追偿欠费,公司也可以追偿罚款。
需要,但是罚款他也要交,公司可以此为由给你结清数目,但是不会给你钱在向你要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