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老师的回答,现在的主流认识,是错误的!
该案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确实超过了1年的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不适用于27条第4款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双倍工资也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之范畴,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4款就是第4个自然段。
我于1993年12月到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做炊事员和勤杂工,现已近二十年。2011元月27号,我正在所里做饭,突然感觉头痛、视物不清,失去记忆,当即被同事送往大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后住院治疗。城关派出所曾来看望并给予慰问。因高额医疗费无法承受,在病情基本稳定后,我选择在家观察治疗。但因工作期间,温县公安局未按法律规定给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致使医疗费无从报销,更重要的是,在我最需要治疗的时候,温县公安局却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停发了我每月仅有的800元工资,致使我的治疗和家庭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母亲患腰间盘突出手术治疗,现已失去劳动能力,万般无奈,近70岁的父亲只得又开始了离家打工。在我病情稍微稳定,去找公安局领导要求解决医疗费、工资和补办社会保险时,公安局领导却以事业单位无相关政策为由予以拒绝。还说我是城关派出所自行聘用的一般雇工,不属于温县公安局录用的正式工勤人员,所以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请问我的病属不属于工伤?温县公安局该不该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在一家厂上12年班可现在老板把厂出租了没有辞退我就用工资来压底我还要上12小时的班那我怎么样里维权
没有过时效呢,您放心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自你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一年,也就是2011年九月到2012年九月。公司方的撤销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答辩提交你申请仲裁时的材料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