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2010年11月8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但是一直到2011年4月才上的保险

2024-12-20 12: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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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根据这个情况,你不应该补。因为错不在你,而是公司的失误,只能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而不是你去补交!
如果非得你补交,你可以拿出你试用期的有关证据,申报当地劳动部门,说其公司未给予办理社保,以此理由与公司交涉。
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你需要转移社保必须通过公司,公司非得让你补交,那么你就上报上级领导,要求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应你于承担!

回答2:

如果能证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社保缺缴属于公司的单方过错,即属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你有权要求公司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而2011年10、11、12月期间你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为你缴纳社保属于无责任付出,若你不愿意承担费用,公司也可以再申请社保扣减你的这三个月社保缴费记录,恢复实际状况。
所以上述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当然如果你与该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又另当别论。

回答3:

首先:2010年8月-2011年3月,公司应当给您补缴社会保险;2011年9月离职之后,公司又多缴纳社保,是属于公司财务错误行为。建议您可以与他们协商解决此事。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4:

正常是应该交纳的,可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