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没有新婚姻法的这个说法,只是针对房产等增加了一些司法解释。
一般丧偶后财产还是按照共有财产和遗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的
在没有遗嘱的条件下 还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顺产继承人 但是婚姻法有过错方这么一说 例如 如果配偶者是因为另一方出轨而做出自杀行为的话 只要证据确凿 作为丈夫或者妻子是无权得到财产的 如果没有孩子的话财产会向上继承 也就是归一方的父母所有
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时间标准.即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房屋财产属于婚前男方父母建造的的财产,是作为婚前财产认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
如果没有遗嘱的,则发生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平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