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确认:
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清单,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说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