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 年10 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孔灌注桩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标准
12.1原材料的检测及验收
12.1.1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拌制所用混凝土原材料的品种及规格,必须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规定。
12.1.2 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水泥应符合现行水泥标准的规定要求,必须有制造厂的试验报告单、质量检验单、出厂证等证明文件。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12.1.3 散装水泥用量尺法检验,或用轨道衡计量,汽车称重时采用地中衡称量,也可以采用电子秤称重。
12.1.4 每批进场的石料必须附有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
a、 生产厂名和产地;
b、 合格证编号和签发日期;
c、 产品的批号和数量;
d、 运输条件;
e、 产品的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和含泥量检验结果;
f、 注意产品的强度指标(岩石立方体强度或压碎指标值)。
石料进场前,应检查产品质量是否合乎要求,而且至少应采样进行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和含泥量检验。在发现产品质量显著变化时,应按其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取样检验,符合要求时方可进场。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必须符合JGJ53一79的规定。
12.1.5 入场后的碎石或卵石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堆放时,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但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堆料高度允许增加到10m。
12.1.6 每批进场的砂必须附有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
a、 生产厂名和产地;
b、 合格证编号和签发日期;
c、 产品的批号和数量;
d、 运输条件;
e、 产品的种类(按产源和细度模数),颗粒级配及其所属级配区;
f、 产品中颗粒小于0.080mm的尘屑、淤泥和粘土的总含量;
g、 如为海砂,应注明氯盐含量。
砂进场前,至少应取样进行颗粒级配和含泥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盐含量。在发现产品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按其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其质量标准的检验方法必须符合JGJ52一79的规定。
12.1.7 夏季或雨后灌注混凝土前必须对砂石料含水量进行检测,并及时调整实配混凝土的加水量。
12.1.8 钢筋进场须附有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质量有怀疑时应取样做材质检验,以及拉力、焊接试验。
12.1.9 焊条的规格型号、外加剂的质量均符合要求。
12.2 单桩检验及验收
12.2.1 单桩质量检验及验收主要包括桩位、标高是否准确,成孔、清孔、钢筋的制作安放、混凝土的配制和灌注等各工序施工质量,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清晰。
12.2.2 桩位的确定必须进行测量和复测。钻机就位后须进行桩孔对位误差检测和钻机水平检查,要求安装水平、稳固,底座大梁必须垫实,不得有悬空现象。
12.2.3 钻孔完工后,须检查和校正孔深,桩孔深度应不小于设计深度;孔径偏差经测井仪检测或钻头外径测量应符合规定。
12.2.4 清孔结束后,在进孔泥浆的比重不大于1.15时,出口泥浆比重不大于1.25。
12.2.5 钢筋笼吊放前必须重新丈量每节钢筋笼的直径和长度,焊接质量及筋距偏差,吊筋长度等,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吊放好的钢筋笼尽量与钻孔轴线同心。
12.2.6 在搅拌和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a、 检查混凝土的组成材料的质量和用量,每条桩不少于两次;
b、 检查混凝土在拌制地点和灌注地点的坍落度,每条桩至少两次;
c、 如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外界影响而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测;
d、 混凝土的拌制时间应随时检测。
12.2.7 冬季施工时,还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下列内容:
a、 检查外加剂的加量;
b、 测量水(包括外加剂溶液)和骨料的加热温度以及加入搅拌时的温度;
c、 测量混凝土自搅拌机中卸出的温度和灌注的温度。
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入“混凝土配制记录”。
12.2.8 高温期间施工时尚应检测下列内容:
a、 外加剂溶液的质量和加量,每条桩不少于两次;
b、 混凝土出机温度和灌注前的温度,每两小时一次。
12.2.9 混凝土灌注顶面高度应符合10.5.13的规定。
12.2.10 混凝土的灌注充盈系数不小于1;沉管成孔灌注桩任意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径之比不小于1。
12.2.11 单桩施工完毕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a、 钻孔桩桩孔钻进记录;
b、 钢筋笼吊装记录;
c、 混凝土配制(含试块捣制)记录;
d、 混凝土灌注记录;
e、 事故处理记录。
12.3 全部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
12.3.1 桩位偏差,按总桩数抽查10%,但不少于3根。
12.3.2 灌注桩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强度的评定须按GBJ301一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2.3.3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的计量、搅拌、养护和试块留制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注:①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以边长150mm的立方体试块,在温度为20±3℃和相对湿度为90%以上潮湿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经28天养护后试压确定,其压试结果作为桩体混凝土是否能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依据。
作为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试块,应在灌注地点制作。
12.3.4 标准养护的试块组数,应按每条桩不少于一组留制。
每组(三块)试块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按下述规定确定:
a、 取三个试块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块强度代表值,其基本单位为Pa;
b、 当三个试块中的过大或过小的强度值,与中间值相比超过15%时,以中间值代表该组的混凝土试块的强度。
注:试块外形与试验方法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其试验结果不应采用。
12.3.5 桩身质量须经下列检测:
a、 静压试桩数量一级为桩数的1%,但不少于2根,允许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b、 钻探抽心验桩的抽检数量,一般端承桩为桩数的10%,磨擦桩为5~15%;混凝土密实连续,强度和孔底沉渣满足设计要求;
c、 动测、超声等无损检测比例一般为桩数的20~50%;判析桩身混凝土连续、质量合格,桩径符合要求。
12.3.6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12.3.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12.3.8 工程竣工提交以下资料:
a、 桩位测量放线平面图;
b、 材料检验、试块试压记录;
c、 桩的工艺试验记录;
d、 桩和承台的施工记录或施工记录汇总表;
e、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设计变列通知书、事故处理记录及有关文件;
g、 桩基竣工平面图;
h、 竣工报告。
12.3.9 如实际的地质资料与设计不符,或在施工时对桩身质量和承载力有疑问时
可采用荷载试验或其他检验手段进行检查,其数量由设计、施工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12.4特种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
12.4.1特种工程的施工程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12.4.2特种工程所使用的机具和设施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12.4.3特种工程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4.4特种工程施工的原始资料应应能反映实际情况和存档要求。
12.5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12.5.1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收集有关经济技术文件资料,整理交卷,经主任工程师审查后归档。
12.5.2 钻孔灌注桩工程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
a、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预决算单;
b、 施工设计图;
c、 施工组织设计;
d、 开工报告、基桩工程开工验收单、桩施工轴线移交验签单;
e、 单桩施工原始记录、工程联系单、工序验收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反映施工实际情况的技术资料;
f、 竣工后向甲方所提交的全部技术资料及技术总结;
g、 反映特种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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