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
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广告费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等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出租,也无权收取电梯广告费。
参考资料: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扩展资料:
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电梯做广告,则可受到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谈不上违法,可以这么做,但是物业必须完成几件事。
1、如果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物业公司擅自经营,属违规行为。业主大会可以立刻制止,并要求其返还费用。
2、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物业公司正常操作应该是公示方案,征得本楼1/2业主同意,方可签订广告出租合同。
3、反之,如果业主完成1/2比例的书面意见签字,可以强行中止广告出租。
4、如果广告出租行为继续的话,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其收益扣除管理费,剩余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时,需要拿出历史账目备查,上交属于业主的利润。
5、业主也可以向房管办、物业科进行投诉
业主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之规定可以将电梯间广告进行拆毁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地,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就管让小区物业安装广告,广告收益也是全额属于业主的,并且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拆除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