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信用证的特点,但是我个人认为它的特点和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没有影响,只是适用于处理争议。
1 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方式下,开证银行是以自己信用作为保证向受益人开出的信用证,首要开证银行要付第一性付款责任。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这就意味着即使进口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首要付款责任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根据UCP500 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均属于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根据UCP500 只要受益人 根据 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的严格符合原则,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开征银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且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倒是觉得信用证的种类对于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