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办法都可以。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准生证办理流程
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
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
B.双方1 寸免冠照片1 张。
准备好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
(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
(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
(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扩展资料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出人口应该在以女方为主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
1. 不可以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
2. 必须在户籍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办理
3.先去户籍地的居委会,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单位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人才中心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暂住地居委会、街道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这个北京的居委会一般不愿意给办,得多磨,而且还需要出示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个是天津办的),结婚登记培训结业书(必须盖章的,主要是要花20块?)
4.户籍地的居委会审查通过后,会出示证明材料之后去居委会办理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胎准生证等,
5.天津的衙门不好说话,需要耐心
6.我原来不熟悉流程,跑了至少5~6次,才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