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相对于1980年婚姻法在几个方面也进行相应的增补与修改。
一、加大了对重婚等行为遏制力度;第二增设了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第三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工资应共有;第五严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犯罪 。新婚姻法总则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 。
二、法律责任章修改婚姻法规定对重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修改婚姻法与前婚姻法相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应当结婚疾病婚尚未治愈;(四)未法定婚龄修改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四、新修改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今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新修改婚姻法确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外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六、修改婚姻法总则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5点不同处:
1、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