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准确定义“经营租赁”为何交易,才好对其分进行类?首先要确认交易型态:两个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租赁物件和供货商是由承租人选择;在租期结束后留有一定余值(非全额融资),这个余值在签订合同之初就以确定;承租人可凭余值在租期结束后可在三种选项中选择其中一项——退租、续租、留用。若认定这个营运模式就是“经营租赁”,是英文的“Operating lease”而不是“Rental”(传统出租服务)。这样就可以从四个方面对其分类。
法律分类
按照《合同法》只要是供货商和租赁物件由承租人选择,租期结束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可专业给承租人也可不转移给承租人。那么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因此上述“经营租赁”模式就是融资租赁是其发展的高级阶段(会计处理更加灵活、承租人的选择范围更宽泛、租赁公司的服务范围更广,收入更多)。如果硬要分类,也是在融资租赁范畴内分为“全额融资租赁”和“非全额融资租赁”。
监管分类
监管部门认定融资租赁需要专门的监管,或者说需要他们的行政许可。因此要给融资租赁进行定义。反符合他们定义的融资租赁,就要纳入监管范围,纳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经营租赁在融资租赁范畴,因此要纳入监管。传统出租服务因不在此列,在设立租赁公司前就不需要前置审批。是否需要行驶行政审批权,就是监管部门对租赁分类的意义。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管。因此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也是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会计处理分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被分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首先要说明:这里的分类只是选择会计处理方式的分类,不是交易模式的分类或法律的分类。会计准则主要针对法律界定的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制而制定的。因经营租赁预留余值的大小影响风险的转移,从而也影响会计处理方式。所以要根据余值的大小,是否有第三方担保、租期占法定折旧年代的百分比,来确定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还是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
因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与传统出租服务会计处理相同。社会上把传统出租服务的交易模式等同于经营租赁称呼。既没有法律定义的意义(传统出租服务在《合同法》十三章有专门定义),也没用会计分类的意义,只是一种约定成俗的口语表达方式。
税务征管的分类
因为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特殊的合理税收待遇。若交易和经营资质不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就不能享受这样的税收政策。因此要给融资租赁定义。
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因此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也就是税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同理,也没有经营租赁的定义。但税收方式上还是有所区分。分为对融资租赁的征管方式和对经营租赁的征管方式。他们认为的经营租赁,实际上就是没有融资性质的传统出租服务。同样要注意的是:就像会计处理分类一样,税务的分类主要是征管方式的分类,不是法律或交易的分类。
融资租赁有长期借款的作用,租约一般不能取消,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与租赁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由出租人转归承租人,会计对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做为企业自有资产核算体现了实质生于形式的原则,也就是对他计提折旧计入企业的费用核算。与经营租赁不同的是,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没有对租入资产的控制权与所有权,融资租入对资产拥有实际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