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认众使用伪造的案卷审理案件-明智是伪造的案卷而予以审理,并作出枉法裁判。
一,使用伪造的案卷审理案件-明知是伪造的案卷而予以审理
二,擅自更改诉讼主体,偏袒兴隆县第三建筑公司经理马旭东:裴赤博、刘素芬、柴艳宏等人做出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承民终字第87号枉法裁判的说明:1,上诉人马旭东称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只能以马旭东个人的名义上诉,却没有拿出能够证明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证据,而实际情况是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因未交年检费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其以马旭东个人名义上诉是无效的。2,原告当庭指出案卷的起诉书、诉讼保全书、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笔录、律师委托书系伪造、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所打的原欠条在案卷里也不见了,但裴赤博、刘素芬、柴艳宏等人仍然做出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承民终字第87号-枉法裁判
到上级法院申诉解决。
申请重审,或找检察院抗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