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指公证书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若以该文书内容有争议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经过公证的文书更具有公信力一定。可以起诉要求还款;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