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告不服,被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一审.二审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要求在判决五日内你给付.
2024-11-30 07: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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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上述规定:

一审判决下发后,如果超过上诉期,双方均未上诉,那么,一审判决生效。

如果在上诉期内上诉,那么,一审判决不存在生效的问题了,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从下发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一审判决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何时截止?

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十万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日期:2008年3月26日 。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即:从2006年9月计算至2008年9月24日。

3.二审判决的债务利息从何时起计算?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日期:2008年9月24日

该二审判决的债务利息计算: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十万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所以,被告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与原告赔偿款以及利息。

如果超过十天没有履行,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我的计算方式对不对:从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6日计算一审判决十万元的利息。从2008年4月7日至今计算二审判决的十万元+2400元诉讼费+一审十万元利息的债务利息。如果不对该如何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该是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十万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没有按照上述判决履行,将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回答2:

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回答3:

既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就是二审并没有改变判决的内容,申请执行也是到一审法院进行,执行一审的判决内容。

回答4:

个人亲身经历,和前公司的劳动纠纷一审判我胜诉,二审维持原判,但利息是从二审判决书生效日开始计算的。个人理解因为公司对一审有异议,提起了二审,在二审完成之前一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便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整个官司的涉案金额产生的利息也是从二审判决书生效日期开始计算的,虽然对于胜诉方不够公平,但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只好如此,很无奈。

回答5:

看一审判决书如何确定的。
纵横法律网 石进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