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咨询下。 我现在在一家外贸小的私人公司里面上班。老板规定试用期3个月。12月就是最后一个月了、

2024-12-12 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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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凡是一切可以证明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你都可以用来做为证据。实在没有,我教你一招,既然是个小公司,法律意识应该不是特别强。

  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既然不同意我走,我也可以不走,但请几天假你总可以批准吧。你写个书面假条,因某事请假若干天,落款写明某公司某部门员工某某。让他签字,并把原件保留好。如果公司问为什么非要签字的,你就说我一哥们,向老板请假回家,同意后回家了几天,回来后,用人单位说连续旷工数日,被除名了,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工资也不付了,所以,我必须有这个假条。不是我信不过公司,我需要一个定心丸。如果老板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最好盖章,否则万一这老板被法定代表人给抄了,也是有这种可能的。这老板只是一个法定代表人请来的高级打工仔。

  有了这个假条,你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回答2:

我第一份工老板也没和我签合同,但大家都不想把事情闹大,也没告他。其实只要有证明你在他那干过的证据就行,比如工作证(估计小企业也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等等。

回答3:

肯定要有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多久的证据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