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服装一批,含税销售额36万元。销项税额36/(1+17%)*17%=5.23万元
(2)购入空调100台,货款已付,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88万元。
(3)根据当地税务局安排该商场使用税控机50台,取得增值税发票,每台含税2340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340*50=117000元
(4)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是60万元、10.2万元,后由于销量一般,经厂家同意,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0.2/2=5.1万元
(5)将商场正在销售的空调使用在自己的办公室10台;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0.88*10/100=1.088万元。
(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应纳增值税额为136*3000/1.17*17%=59282.05元
(7)销售自用的应交消费税的旧轿车一部,销售价格5万,原购入价格4.5万,已经计提折旧1万;售价高于账面价值1.5万,应就该差额按4%减半征收缴税。销项税=(1.5/1.04)*4%÷2=0.029万元
(8)销售化妆品含税金额40万,同时收取包装费5万;销项=(45/1.17)*17%=6.538万元
(9)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他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元。销项=(168 /1.17)*17%=24.41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本月销项-本月进项=(5.23+5.928+0.029+6.538+24.41)-(10.88+11.7+5.1-1.088)=42.135-6.188=35.947万元
计算过程如此,数额不一定计算的很正确,供你参考。
(1)销售服装一批,含税销售额36万元。销项税额36/(1+17%)*17%=5.23万元
(2)购入空调100台,货款已付,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进项税额10.88万元
(3)根据当地税务局安排该商场使用税控机50台,取得增值税发票,每台含税2340元;进项税额2340*50/1.17*17%=17000元
(4)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是60万元、10.2万元,后由于销量一般,经厂家同意,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2/2=5.1万元
(5)将商场正在销售的空调使用在自己的办公室10台;按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可抵扣,
(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销项税额136*3000/1.17*17%=59282.05元
(7)销售自用的应交消费税的旧轿车一部,销售价格5万,原购入价格4.5万,已经计提折旧1万;销项税额=(5/1.04)*2%=0.10万元
(8)销售化妆品含税金额40万,同时收取包装费5万;销项=(45/1.17)*17%=6.54万元
(9)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他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元。销项=(168 /1.17)*17%=24.41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进项=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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