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没有违反单位规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单位能否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2024-12-19 12: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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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到退休;五、六级的只有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七至十级的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可以提出。所以,单位不能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反过来说,如果工伤职工没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形,所以,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应该得到的赔偿:
  不仅仅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合同期满终止,应该得到的赔偿: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如果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工伤职工可要求单位按上面说到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回答2:

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工伤职工是否已经被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部门给予工伤认定(这是前提)。
第二、如果有工伤认定书,是否构成残疾,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认定。
第三、如果有工伤认定书、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认定。可能出现的情况: 1、劳动能力伤残能力等级在1-4级的,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岗位,会按照一定比例每月发放工资。
2、如不在此限,如果工伤职工也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想单位索赔,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营养费、交通费。还有解除合同的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涉及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治疗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4: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回答5:

工伤职工一般可以要求医疗费,相关的车费食宿费用,以及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还有工伤是按照伤残等级来给你进行补偿的。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按照你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补偿,工作不满6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补偿,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因为工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是不能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