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原因:
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
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4债务承担合同
你好:
分为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两大类,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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