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告对面后来的开发商侵犯采光权应当依照什么步骤诉讼?比如申请什么单位鉴定?何时申请?等等

2024-12-26 1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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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您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规划局批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采光权。但是,目前采光权的赔偿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赔偿的很少。这是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据悉,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区区800元至2000元,便将自己及后代的采光权做了交易。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如果购房时有开发商承诺或合同有规定楼间距那么可以诉开发商违约。当然了,谁主张谁举证,您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违约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