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2024-12-18 16: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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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回答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和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否则被税务部门查到,要处罚并交滞纳金。

回答3: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必须转出的 。

但实际操作灵活掌握

回答4:

最好不要